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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林超律师 王林超,专职律师,毕业于浙江宁波大学,法律专业本科学历,浙江温岭人。2012年参加工作至今,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。业务涉及民商事、行政、刑事、知识产权等领域,实务经验丰富并具有较强理论功底。被多家公司聘为常年法律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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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王林超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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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3310201710785198

执业律所: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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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

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

在刑法当中,对一些罪名的主体作出了规定,比如有的罪的犯罪主体是有范围的,而有的是没有单位的,如果对一个罪名构成单位犯罪的,相关的处罚是怎样的呢?有没有什么标准呢?对于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以及相关的理论都是有所涉及的,本文也为大家详细的介绍,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。

一、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

1、原则上两罚制:对单位判处罚金(对单位也只能判处罚金)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。

2、处罚例外,单罚:仅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。

3、对犯罪单位本身判处刑罚:只能判处罚金刑。

二、哪些属于单位犯罪

1、危害国家安全罪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:境内外的机构、组织或个人。

2、危害公共安全罪。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既包括自然人,也包括单位。

3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:

(1)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罪。它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,既包括自然人,也包括单位;

(2)走私罪。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既包括自然人,也包括单位。

(3)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转贷罪;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;伪造、变造金融票证罪;伪造、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。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既包括自然人,也包括单位。

(4)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犯罪中除贷款诈骗罪、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外,单位均可成为主体。

(5)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。

(6)侵犯知识产权罪。

(7)扰乱市场秩序罪。

4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: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用人单位;雇用童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即包括自然人,也包括单位。

5、侵犯财产罪都是自然人犯罪。

6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。

7、贪污贿赂罪: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。

三、单位犯罪处罚的主体

一要看犯罪主体是否为合法单位。有两重含义:一是看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,是否真正的单位。只有依法设立,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,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,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才能认定为单位。对“皮包公司”、“三无公司”等公司实施的犯罪,因为此类“公司”一无经营场地、二无资金、三无经营人员,只有招牌图章,名义上是公司,实质上是假公司、真个人,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。另外,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,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,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二是看究竟是合法单位还是非法单位。单位不但必须是依法设立,而且设立的目的也必须是合法经营。单位虽依法定程序设立,也符合设立的实质要件,但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,或者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设立后,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,不以单位犯罪论处,而应按个人犯罪论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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